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对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闻聚焦]我国政府加强医疗广告监管
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八项内容。
办法强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 孙玉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
昨天(1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宣布,经过修订后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明年起,出现在各类媒体上的医疗广告除限定的八项内容之外,一字一句都必须经过审查,不得再由着广告发布单位自身的需要任意发挥。根据这一办法,以前在医疗广告管理中仅负责审批的卫生部门获得了处罚权。
广告发布前——
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查
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对此,工商总局广告司副司长李亚莉说:“今后,各医疗机构凡是发布到媒体上的医疗广告,字字句句都必须获得审批,甚至标点符号。”
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禁现八项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除分别列明了医疗广告中允许出现的八项内容和禁止出现的八项内容之外,还特别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允许发布的八项内容分别是: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禁止出现的八项内容分别是: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办法》实施后——
卫生部门获得执法权
李亚莉说,修订后的《办法》还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出经济处罚的同时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这一办法,此前仅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卫生部门获得了执法权。李亚莉说,这一规定使得卫生、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职能权限对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单位进行处罚,“这一规定可以改善此前两个部门之间执法衔接不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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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将定期公告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还透露,由11部门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将于近日开始实施。今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公布严重违法广告案例。
据称,2006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
另外,今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记者 革继胜/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