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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低收入单身汉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3-28 ) 来源:广州日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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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套经适房都明码标价

    由市财政投资建设或在普通商品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接受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由镇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则接受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及建设单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单套售价将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销售价格不会高于房管部门规定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的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如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使用年限和成新折旧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经适房申请程序:

    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示→公开摇号→轮候与配售→选房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

    3.家庭人均资产少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10倍(今年家庭人均资产少于4800元);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购买过农民公寓;在解决农村住房难中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政策。 (完)(记者汪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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