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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7-02 ) 来源:春城晚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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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长途客车再中途揽客,将面临千元以上罚款

    没时间参加实际道路训练就和教练说说情?客车没坐满中途再拉几个人?今后,这些行为将被明令禁止,一经发现将受处罚。昨日,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公布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都可以将自己的意见于2008年7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道路训练里程不够不发驾照

    根据《条例(草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并达到以下实际道路驾驶培训里程:参加大型客车(A1)、中型客车(B1)培训的学员,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1200千米;参加小型汽车(C1)培训的学员,不得少于1800千米;参加城市公共汽车(A3)培训的学员,不得少于2000千米。对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里程达不到前款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审核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一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填写驾驶培训记录或不按规定核发结业证的,教练车不按规定安装培训学时里程记录仪的就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途中甩客最少罚1000元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班车客运作出了规定,保障旅客的权利。如省际、市际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省际客运班车确需在途经省进入停靠站点上下旅客的,应当征得途经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

    同时明确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在城市内站外揽客,不得在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不得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如果降低车辆类型等级应当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

    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有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样,如果客运经营者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揽客,以及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都将受到同等处罚。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的,在其他公路上运行超过400千米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也要罚

    “发生较大交通责任事故,营运驾驶员和教练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或者教练员证,3年内不得从事营运和教学活动。”在《条例(草案)》第十章法律责任中指出,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营运驾驶员和教练员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营运和教学活动。

    客运经营者内部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转让客运班线承包合同为名,私下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收缴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有关客运经营证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经营许可证。(记者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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