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日报讯(记者 周永源)楚雄彝族自治州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全州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日趋合理。
州委、州政府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规定州属大中专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不能低于1/3;从1991年起,每年从回乡知青、复退军人和已在村公所(办事处)工作的青年中,选拔100名少数民族干部。2002年以来,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在公开招考公务员中,每年下达50名指标定向招考少数民族干部,先后招考录用251人。2001年至2006年全州招考录用少数民族干部1237人,占同期招考录用干部的41.8%;招考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名,其中少数民族629名,占31.2%。为了把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法制化,2005年5月,新修订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明确规定:“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在政府组成人员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到2007年7月,全州少数民族党政干部达5300人,占党政干部总数15172人的34.9%,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1054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36813人的28.6%。
为帮助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2003年起,州委、州政府每年举办一期少数民族科级干部培训班,至2007年已举办4期,参训人员达200多人。在此期间,还先后选送了120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省各级党校、院校学习培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