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6月3日电(记者王研 陈瑜)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日介绍,《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外来物种风险防范等大量创新性制度,从多个方面对农民利益进行保护。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宝强介绍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全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种子市场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工作,但却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条例》的一大突破就是解决了这一问题,赋予其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云南省农业厅副厅长王常明说,1993年颁布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已滞后于农业发展新阶段对种子产业的要求。此次《条例》中有大量创新性规定,对发展种子产业和保护农民利益有重要意义。比如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申请并逐级报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从境外和省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在省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隔离试种,经风险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品种;种子使用者在种植前后认为种子有质量问题的,可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按规定组织质量鉴定或田间现场鉴定。
《条例》还明确:查封、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的,应当经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期限不得超过30日。贾宝强认为,《条例》对于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有重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