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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满5年 昆明经适房安居房可上市交易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5-18 ) 来源:春城晚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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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城晚报讯 即日起,昆明市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已购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此项新规适用于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行政辖区内。

    据悉,16日,昆明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去年11月5日起,全市被暂停交易,并属于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适房、安居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按照新规要求补缴完土地收益等相关税费后,允许上市交易。新规规定,1月25日后批建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方可按本规定执行。

    购买满5年方可交易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已购经适房的可以上市交易:自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的;已交清经适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的;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共有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政府可优先回购 供给困难家庭

    准予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等价款后,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未满5年的经适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按经适房原购房价回购。未满5年的,购房人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该经济适用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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