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讯(纳梦月 段寅彬)昨日下午,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主城规划区公园广场绿地保护的决议》等一批条例、决议和报告。
昨日表决通过的《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在重点区域内设置犬只交易场所,选址还应当取得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意见。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犬只经营户应当在合法的犬只交易场所经营。违反者将由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该条例也对养犬人进行了行为规范,未在规定区域或未经公安局审核批准擅自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养犬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者遗弃犬只的,将分别由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都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和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