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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纳入“行政问责”依据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1-28 )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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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云南频道1月28日电(记者伍皓、伍晓阳)一项以省级政府部门和州市行政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26日在新一届云南省政府第一次全会上正式亮相。这项制度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

    新一届云南省政府诞生之后,第一个大动作便是推出《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其中规定,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州、市领导班子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行政问责。这项制度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问责办法》,列入问责的有以下10种情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问责的方式也有10种,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建议免职。

    除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列入问责依据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等。据规定,通过这些渠道反映属于问责情形的,将由监察部门初步核实;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并进行调查,最终决定是否进行问责。

    推出行政问责制度,被视为云南省政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之举,也表明政府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职责的决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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