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日报讯(记者 张瑞芳)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西电东送”重点工程,为云南的水电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电力产业的发展对完善法制,保证电力设施的良好运行,实现电力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给电力安全以及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电网公司下属的部分供电局,2003年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11起,2004年发案335起,2005年发案337起,2006年发案280起。
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经委、省水利厅、云南电网公司共同起草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首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起草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从电力设施的保护主体,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由电力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职责;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在电力设施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公安机关许可;为避免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对有关被跨越物造成妨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同时,还就建立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制度,电力企业、用电户应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作了明确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