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最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西部省区推出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引起强烈社会反响。近日,记者独家专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谢栓柱,请他对这一实施办法做出详细说明和解读。
对贫困人口巨大的省份尤其有意义
谢栓柱指出,此项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尝试性措施,对云南这种地处边疆、经济落后、少数民族众多、贫困人口巨大的省份尤其有特殊意义。云南积压了约有两万起民事案件未执行,约有46%的案件属于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未结执行案件的堆积,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救助,便会感到无助、绝望,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对执行产生误解,到处投诉、上访,这不仅产生了更加尖锐的矛盾,同时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处于赤贫状态
谢栓柱分析了造成云南省执行难的几种情况,特别是由于客观经济情况,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处于赤贫状态,权益被损害的申请人“嗷嗷待哺”、急需得到经济补偿或赔偿,否则就会产生生存危机;而被执行人也一贫如洗,处于山穷水尽的地步。云南省是一个农业省,许多人要靠天吃饭,在播种季节,农民要靠小额借贷来买种子、化肥、农药,一遇天灾,到秋收时节,打下的粮食连口粮都不够,哪有能力来还借贷,而出借的一方也不宽裕,急需收回借贷,这样就会产生纠纷。如金平县法院为了执行一个标的为58元的案件,执行法官跑了好几趟,被执行人都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只好拿走了两只鸡,其中一只还是病鸡。像这样小额的执行案件在沿边的县份比比皆是。还有一种云南特有的执行难案件,就是越来越多的与境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多在国外如缅甸、老挝、越南,特别是在缅甸,由于我国与这些国家无司法协助,债务只能通过当地人去追讨,执行起来大大缩水。
谢栓柱特别提到,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民事赔偿执行难度大。前几年云南道路很差,山高路险,交通事故频发,往往是一台拖拉机上载了一车人,一旦翻车,死伤几十人,而肇事司机家里除了一处茅草房,别无他物,伤员的医疗费都无着落,更不用说赔偿了。曲靖市法院系统涉及交通肇事或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就有818件,标的额达2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