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日报讯(李 犁)记者日前从省国资委了解到: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30日正式执行。这是我国首个在国企老总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追究责任方面出台的处罚办法,表明云南省在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上迈出了扎实一步。
《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搭建了惩防体系。《办法》一是对重大事项决策失误作了界定。把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定义为在决策过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制度,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强调必须是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3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将它与决策失败区别开来。二是合理设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数额。《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总额1亿元至5亿元,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占国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二的; 国有资产总额5亿元至10亿元,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占国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一的;国有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国有资产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擅自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的,视为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中规定,国有资产总额为企业资产总额按国有股比例计算的数额,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为企业损失数额按国有股比例计算的数额。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决策事项处理终结时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准。三是严格区分不同情况的责任追究。《办法》充分考虑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不同原因,以及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只规定了违反重大事项决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免责行为,对责任追究从轻、减轻作出了规定。
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认真执行本办法对于规范云南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