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日报讯(余红
孙伟)12月21日起,在昆明市范围内,含所属各县(市)区,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将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即个人转让住房的,按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据介绍,昆明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1%。
与此同时,市地税局还分别制定了《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有人将房地产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当事人要提供户口册和社区及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届时,市局直征分局、官渡区地税局、西山区地税局将分别进驻昆明市五个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开展“一窗式”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地税局也将按要求开展一体化征管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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