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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就业再就业新政策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6-08-29 ) 来源:云南日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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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日报讯(周杰)最近,昆明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实行再就业援助及自主创业扶持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力争在3年内促进全市18万城镇人员就业和24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据介绍,3年内,昆明市对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给予再就业政策的扶持: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县(市)区级以上集体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国有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劳动模范(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给予下列政策扶持:参加求职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培训补贴。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军人退役的有效证件和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实施意见还对云南省户籍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给予下列政策扶持:在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凭有关证件免收职业介绍费。该市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按照“谁负责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就补助谁”的原则,给予职业培训补助和劳务输出补助。在该市辖区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农业、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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