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5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内容
检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全面掌握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基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评价内部控制状况,分析产生风险和问题的原因;研究防范的对策和措施,总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经验和做法,以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确保社会保
险基金安全完整。检查工作的内容及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检查制度建设情况。了解、掌握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是否制定有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的业务、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规章、制度。
二是检查政策、制度管理规定实施情况。了解、掌握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法规、政策和制度;能否严格执行本机构管理规定。具体查明,1、是否对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合理设置,明确职责,形成必要的互相制约关系;相关人员是否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2、是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决策、审批、授权和报告制度。责权关系是否明确,重大事故是否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是否两人以上审批,重大突发异常事件能否及时报告。3、是否具有风险监控、识别和纠正的措施及能力,能否及时调整不符合内控制度要求的规定、做法,能否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并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是检查内部控制运行结果。查明内控制度是否严密、有效,能否有效地遏制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违纪违规基金能否得以回收和纠正。
二、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全省内部控制检查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面规划和组织实施。州、市、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的检查工作。省、州、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完成本级自查的基础上,还负有对下级开展抽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三、检查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各级自查、上级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7月份,省、州(市)、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实施全面检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在此期间,7月初省厅将组织对各州、市、县内部控制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业务培训,以统一、规范检查行为。各级自查工作务必于7月底前结束,县级向州、市级报送检查报告和检查表;州、市级向省级报送检查汇总报表和检查综合报告。
第二阶段,8月到9月份,省、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会同社会保险局(中心)组织对辖区下级的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其中:州、市级对县(市、区)的抽查面不得少于40%。抽查工作务必于9月上旬完成并向省厅上报抽查情况报告。省级对州、市的抽查面不得少于30%,抽查工作必须于9月中旬完成。
第三阶段,9月中旬到9月底,省厅综合全省检查情况及编制全省检查汇总报表,总结检查工作,于9月3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报送检查报告及全省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准备接受劳动保障部所安排的对部分省、市检查工作情况的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检查工作。州、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椐省厅制定的检查工作方案及时作好安排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检查工作并确保检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省、州(市)、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对本级社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时,要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负责完成检查工作。
各级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为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检查时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及方案附件一“云南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情况检查表”并结合本方案附件三,即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内部控制检查内容提要”所注明的政策依据和检查方法及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准确选项填写检查表中各项内容,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附检查表一并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州、市级上报检查汇总表)“自查报告”或州、市级上报的“检查综合报告”要能全面反映内部控制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围绕检查内容对其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分析,要总结本次检查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止和纠正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并提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加强基金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三)州、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检查表连同本级检查表一并汇总编制“检查汇总表”上报省厅。检查汇总表填制要以县(市、区)检查表及本级检查表为依据并严格按照编表说明统计汇总数据,必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四)省、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抽查工作,做好抽查记录,对发现自查不实的要责令重新核实,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或故意隐瞒情况的地区要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保证自查、抽查工作扎实有效。
(五)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延伸到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到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相关部门或机构支持,确保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