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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5-04-06 ) 稿件来源:云南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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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免职或辞退。昆明市出台办法:

    日前,《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行政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暂行办法》规定将采取八种方式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暂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被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违反规定,对应征收而不征收或擅自增加、设立征收项目、改变征收标准的;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征收或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实施征收的;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实施征收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或者违反规定不及时上缴征收款的;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事项不服,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等多项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违反了一系列的规定。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八种方式为:戒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免职或辞退。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行政过错责任人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予以单处,也可并处,还可以视情节予以重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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