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隐私保护协议”仍难以界定违约责任
对于“隐私保护协议”的效力问题,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伟认为,“隐私保护协议”虽对维修人员有约束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一旦个人信息外泄,被侵权人将可能面临因取证困难,而难以界定违约责任的尴尬局面。
刘志伟承认“隐私保护协议”对于保护电脑用户的权益有一定的作用。他说,签署书面协议后,至少能够对维修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一旦电脑内文件遭窃,维修人员也可被首列为怀疑对象,这有利于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但他同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即使签了合同,资料一旦外泄,事实上很难查明是谁的责任。
刘志伟建议,由于“隐私保护协议”是新生事物,电脑用户在送修电脑时,不能认为签订了“隐私保护协议”就万事大吉,而应同时做到“技术防范”和“人为防范”:一方面,即找正规公司,与公司及维修个人都要签订“隐私保护协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送修电脑时,最好由客户事先将资料删除或维修时在旁监督。因为一般客户自行删除的文件,都是可以再恢复的。如果确实不想让其他人看到,最好用专门的“粉碎文件”,才能永久删除,从而消除文件外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