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煤监系统——业务用房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不得向监察对象借款,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任何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下属单位特别是监察对象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车辆,不准接受监察对象馈赠的车辆。(《中国青年报》5月17日)
显然,“煤监系统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赞助和馈赠”,与“严禁官员利用公款嫖娼赌博”之类是一个逻辑的。这类“禁令”有什么错?没有,可谓字字句句都非常正确。然而,换个角度看,我们便又不难发现,这些“禁令的条款”其实早已出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中,再次下个“规定”,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再次“规范”一遍,又有什么价值呢?
从本质上说,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敷衍社会的形式主义。行为者似乎是在向外界表明对某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其实却是在诉说着“正确的废话”。在实际中,即便是不懂法律的人,从朴素的人类理性出发,也能知晓自己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譬如成年人知道杀人放火是犯罪,小学生知道旷课逃学是违纪,难道煤监部门不知道接受被监察对象的“赞助”是违法违规吗?当然不是,只不过利益的驱动超越了对法律的敬畏而已。
上网浏览新闻,蓦然发现,有关部门推出的“禁令”、“承诺”、“不准”之类的规定还真是不少,乍一看令人心情振奋,细细一琢磨难免大失所望:原本以为有什么创新的反腐倡廉、加强管理的新招,实际上不过是在重复法律法规、纪律规范中已有的内容。我们的法律不可谓不严,约束权力行为方面的法规也不可谓不细,但我们缺乏的是对法律法规的恪守和执行——这个问题不解决,部门规章将法律法规上的内容重复多少遍,都是徒劳。想想看,法律的震慑力都形同虚设,一个红头文件的口气即便再严厉,强调“不得”这个、“不准”那个,但最终恐怕也没有多少效果。
还有多少“禁令”在诉说着“正确的废话”?这是一个值得长久反思的问题。(完)(陈贞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