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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行不通 公务员工资不能上涨太频繁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6-12-06 ) 来源:中新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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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5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刊登广东警官学院易近鸿的文章说,低薪不是和谐社会的选择,高薪养廉低估了人性的阴暗面与社会的复杂程度,公务员稳薪养廉是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

    文章说,稳健的工资制度是成熟理性社会的标志。只有稳定、规范的工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工薪阶层的信赖、依赖。丹麦、德国等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30年来变动不大。稳薪意味着不能随便开口子、涨工资,上涨太频繁,导致边际效益递减,人心浮躁,未必是好事。

    文章说,这几年涨工资有几个特点:悄悄的、小幅度、平均主义。大家都涨了,起不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小幅度,相对于工资外收入规模的庞大,大家对涨幅没感觉;加上事前不宣传,几乎没有多少人注意,更没有人意识到是中央政府对工薪阶层的关心。涨工资是好事,但步伐要稳健,要师出有名,要产生积极效果。

    广义上的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工资、地方补贴和单位福利奖金三部分组成。工资全国是统一的,地方补贴各有不同,由当地政府财政公开发放,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单位奖金差别很大,问题也很多。各单位收入悬殊主要由单位内部福利奖金造成。各单位领导为了保证内部人心凝聚,必须广开门路增创增收,扩充“小金库”发放奖金。所谓靠山吃山,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单位权力私人化,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大量滋生。因“小金库”出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在少数,就是不往工资制度这个角度考虑。2001年来,各地陆续统一薪金和津贴,为单位领导解套,是廉政建设一个重大的制度成就。

    文章说,稳薪养廉还要遵循“匀称、适度、公平”原则。这是工资制度所属的社会财富分配序列的原则决定。财富第一次分配是市场主持,遵循的原则是效率原则,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当然不可能平等;第二次分配是政府主持,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实现矫正的正义;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团体如慈善组织主持,其原则是救助;第四次分配是非常态的,被称为“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

    公务员工资当然属于第二次分配,必须讲究公平正义。行政人员的人生价值主要体现在做大事上,决不是拿大钱。想拿大钱,可以办公司办实业,返回财富第一次分配的规则体系内。当官就不能发财。目前中国的情况是:同一地区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不同单位、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的身份,待遇悬殊。职务职称级别有差别是正常的,但不能太大。差别越大,引发的不平衡心理越厉害。

    此外,工资待遇须符合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当今中国从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可以分成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发达地区收入高于另两类地区,后两类地区的公务员易产生攀比心理。官员盲目攀比心理太强不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

    工资待遇与岗位贡献相符,要承认级别待遇的合理性。在儒家文化传统下,适当的差别在中国社会能够被认可。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把不同级别公务员的待遇给足,这是务实稳健的作风。公职人员只是权力的管理者。是管理者就得有权威,待遇是权威的象征,也是保证。清朝雍正帝当年就反对官员搞廉政“表演”:“取所当取,不伤乎廉;用所当用,不伤乎滥。”分内的要给足,分外的莫伸手。伸手即是贪,伸手就要捉。

    文章说,低薪不是和谐社会的选择,高薪养廉低估了人性的阴暗面与社会的复杂程度。稳健的薪水制度是成熟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人心稳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新网12月5日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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