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字纯忠 ●
2006年4月30日,这起永州校园强奸案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这份引发强烈争议的判决书写道:“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新华网2006年10月14日《湖南禽兽教师摧残8女获刑5年
法院轻判起争议》)
看到这则新闻,不由为禽兽教师齿冷,然而更为齿冷的是:禽兽教师以学习成绩不好、许愿当体育委员等诱感,多次强奸年仅13岁的学生、年仅15岁的学生8名(据新闻透露,不止8名),导致这些学生结伴出走,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3项罪行,而法院竟然认为该禽兽教师“犯罪情节不属恶劣”,最终,王俊伟仅被判刑5年。这不能不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试问:这样的犯罪情节不属恶劣,要什么样的犯罪情节才算恶劣?
《刑法》明文规定,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应该从重处罚,如多次强奸,判刑应该在10年以上,或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王俊伟身为人民教师,多次强奸、强制猥亵妇女(15岁的学生)、猥亵儿童,且涉及人数众多,指证属实的有8名,实际可能不止8名,这些都是学生。无论如何,都应该从重判罪,何以法院只判刑5年。任谁看,在这件案件的审判上,谁能肯定不藏着猫腻?
我不由得要问:面对着这样一起“禽兽教师”摧残8名女生,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3项罪行的情节极为恶劣的案件,难道庭审法官就没有一点点动容?难道我们有的法官连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都没有看到过?你们是惩恶,还是助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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