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卷刃残剑 ●
南宁一工厂会计挪用职工养老保险金70万元,厂长认为把他送到检察院,公款会打水漂,于是想出用投票这个“最民主”的办法解决问题。结果,厂领导班子、职工大会居然都“表决”不报案。这场荒唐的“民主”闹剧,不仅表现了某些干部职工法制意识的淡漠,而且亵渎了职工民主权利,是对职工民主的滥用。(《工人日报》2006年6月27日)
类似的事在现实生活中绝不是偶然,但解决问题的思路却惊人地相似。这些事件的有关当事人之所以这么做的初衷,倒不都是出自为个人利益考虑。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要尽量减轻单位和国家的损失。似乎他们在关键时刻,头脑十分清醒,首先想到如何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其次还想听听广大职工或群众的意见,不独断专行,不搞一言谈。似乎这么做是一种无可厚非的事,好象用心良苦。
那厂长和领导班子、厂职工大会错在哪里呢?一句话,他们是犯了把民主庸俗化的错误。问题的关键,是在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他们忘记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或者说,是他们以小范围的民主,践踏了以全国全社会民主方式产生的法律。
民主和法制,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互依赖,谁也离不开谁。在现代社会,民主产生真正的法律,产生真正的法制,而法制是民主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法制的保障,民主也就无从存在。因此,从法律的产生来说,它离不开民主制度的保障,是最广泛的民主和最高级的民主;而民主制度,也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法制,是最大的民主,是最高级的民主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民主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时时处处符合法制的要求和规范,没有法制的民主,或者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民主,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是庸俗的民主,都不是真正的民主。
这本来是无需讨论的问题。然而其实很多的人,甚至一些领导干部都没有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在决策过程中,当然要发扬民主,采取民主的方式决策。但对于以造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无法以几个人的民主表决方式改变的。厂会计明明已经挪用职工养老保险金70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可是这个厂长怕把会计送到检察院,追不回公款,想出用投票方式讨论是否报案,而且厂领导班子、职工大会居然都同意,表决结果,竟然是不报案。这样的“民主”,真是民主的悲衷,由此可见我们有些领导干部,职工对民主和法律无知的程度!
不要以为这只是个案,其实类似的事情有很广泛的认识基础。写到这里,我不由想起以前听说过、看过的一些请黑社会追债的事件。有人说,请法院判决,再申请申请执行,一是费力费时,二是执行难,不一定能追回损失,请社会黑社会的人,一追就追回来了,只要能追回债就行。这也同厂长的想法有相似的一面,其结果是助长了违法犯罪的气焰,甚至自己也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看来还任重道远。(完)

作者其他作品:
循环经济——时不我待 200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