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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状告市政府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6-08-30 )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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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祝炳水    ●

    2006年8月29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程春荣报道了一则题为《镇政府状告市政府的标本意义 》消息文章。说得的是,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其上司周口市政府。而引发这场官司的最直接原因是,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土地使用权争议状告周口市政府……

    在我国自古就有“民不与官斗,下不与上斗”的古训,而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其上级机关,打破了常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意料之中的,读完这则消息之后,笔者在敬佩这些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们政治勇气的同时,也为当前我国基层政治民主建设所发生的巨大变化感到由衷的欣慰,这则具有标本意义的典型案例其积极意义不可低估,它至少向人们传递了以下几个信息:

    第一,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下级服从上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这是多年来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种默契和不成文的规定。在更多的时候,下级作为上级决策的具体执行和落实者,对上级所作出的决定只有无条件的服从和执行,用一句较为流行的话来说:“有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决定,先执行,出了问题上级负责”。但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却敢于依法向上级部门说不,这声“不”字,既说出了基层干部的勇气、民主和法制意识,同时也说出作为上级的主管部门的周口市政府的民主作风。可以说,如果这两种条件不具备的话,这则案件就缺少其发生的必备条件。势想如果作为原告的镇政府,法制意识和原则性不强,这种事很容易就搪塞过去,甚至会出现为了讨好上级部门而成为“积极”的落实者。同样,若是没有上级部门的民主作风,很可能这则“以下犯上”的官司会因种种因素而夭折,我们只有将这一典型案例联合起来看,才不会片面强调基层民主法制意识强,而忽略了作为被告的上级机关的民主作风和法制意识。

    第二,依法行政的良好局正积极形成。各级基层组织作为党的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正如报道中所说:“两级政府虽是上下级关系,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既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却又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这两者间的权利平等“名存实亡”的事例,而面对自己权利得不到平等对待时,多数下级采取的是迎合、默认,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这一举动,恰恰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其彰显的是一种法制精神,是一种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体现,对更多的后来者提供了新鲜的经验,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各级行政权力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广大基层干部的执政理念正发生了新的变化。可以肯定地说,在这起典型案例中,没有涉及到作为两级行政主体具体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案件的具体行为人之间也没有具体的利益冲突。若是没有冲破“官官相护”的观念,这种案件也不可能发生,它的发生恰恰彰显出我国广大基层干部的执政理念发生了可喜变化,打破了只唯上的束缚,真正体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当然,我们在肯定这起案件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要看到发生这起案件的整体社会环境,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的有力证明,是推动依法治国的进步,是整体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我们不用担心,“以下犯上”会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因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已经或许正在为我们积极推行依法治国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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