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靓颖状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于本月8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靓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靓颖所属的华谊音乐的副总李绪明昨天表示,法院判决结果跟诉讼内容不符,公司将于近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靓颖(来源:人民网)
张靓颖(京华时报 陈佳宾 摄)
法庭上,文新集团辩称所刊登的相关报道,系娱乐圈内人士提供的消息来源,现因报料人不愿到庭作证,宾馆方面也不肯提供张靓颖的消费记录,使得无法举证来证明报道来源和真实性。虽然该报道会给张靓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撰写该报道并无主观恶意。张靓颖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的监督采取宽容的态度。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那篇报道内容的新闻来源、涉案内容是否属实,作为文新集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该新闻报道有所不妥。但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颖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内容,虽以涉案文章为引,但其后相关评论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内容,尤其是网站上形形色色的回帖言辞不妥,绝非文新集团所能控制和左右的。在以往文新集团对张靓颖的报道中,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扬的消息,仅从涉案文章无法认定存在侵害张靓颖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张靓颖作为演艺界人士,应对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对于法院仅仅认定被告的新闻报道有所不妥,李绪明直言难以接受。“首先没有‘不妥’这个法律语言。其次公司是告这篇报道诽谤,只有两种判决结果,要么就是内容属实,要么就是内容失实并由被告承担责任。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没有针对我们诉讼的请求。”李绪明表示,虽然一审判决当天,华谊音乐的代理律师并未当庭提起上诉,但不代表公司接受这样的结果。“公司已委托律师在近日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相信二中院会详细地审查证据。”(完)(朱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