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
昨天(15日),汤加丽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哽咽着说,自己因出版《汤加丽写真日记》,又被当初给她拍摄写真照片的摄影师张旭龙告上法庭,并向她索赔80万元人民币。汤加丽说,出版人体写真不仅给她带来了公众方面的巨大压力,张旭龙的起诉更是让她彻头彻尾受到了伤害。迄今为止,两人已三度上法庭较量。
一句“被迫”惹祸端
汤加丽的诉讼代理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年,摄影师张旭龙以侵犯名誉权将汤加丽告上了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法院于7月初受理了此案。张旭龙状告汤加丽的原由是:汤加丽于2005年11月,由现代出版社出版了其在加拿大演出时创作的书籍《汤加丽写真日记》,书中一段《第一次披露出版〈写真〉实情》中,汤加丽写到自己出写真集完全是出于“被迫”,是给她拍照的摄影师蒙骗了她。张旭龙认为,汤加丽这段文字不仅对他进行了诋毁,还给他造成了高达150万元的经济损失,由此,他要求汤加丽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和经济损失80万元。
汤加丽昨天面对记者时,几度哽咽。对她来说,人体写真风波还远未平息,迄今为止她已经和摄影师张旭东三度对簿公堂。2004年,张旭龙状告汤加丽,认为其出版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汤加丽赔偿20万元;法院最终裁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10万元报酬。2004年6月,汤加丽以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看见记忆”一书将出版社和作者张旭龙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法院最后裁决张旭龙赔偿汤加丽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