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也遭遇欠薪的宁波大学小任同学说:“我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要怎样去维权。学校也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相关的培训。现在遇到这种情况,要是讨不回来钱,只好自认倒霉了。”
对此,宁波教育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教育部门的职能是对教学活动进行管理,而勤工俭学是大学生的个人行为,教育部门无权也无法管理。
政府法律援助,企业被迫兑现工钱
虽然勤工俭学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但不少公司却很喜欢招用在校学生为他们打工。易博说:“招聘在校大学生作为促销员,一是因为他们人群集中,几天时间就能招到一二百人;二是在校大学生有热情,社会经验比较简单,不会提额外要求给企业添麻烦。”
“社会上的公司或企业想在学校招工一般会通过在校园里张贴招工广告的方式,或是通过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学生介绍同学去打工”,小宋说,这些招聘广告都写得很有诱惑力,让人难免不动心。而学生在外面勤工俭学,学校一般都不知道,也无法对此进行统计或登记。
还有一些同学表示,尽管学校里也能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岗位,但一般面向的都是贫困学生,机会和报酬都很少。因此如果想多挣些钱,大部分学生只能选择到社会上的公司去打工。
“但是,许多兼职打工的学生对用人单位的情况完全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到底谁是他们的老板,自己是在为谁打工。近年来,类似的情况我们已发现多起。”竺灵英说,如这次108位女大学生遭遇欠薪,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虽然学生们派送的是卡夫饼干,但却是另一家公司聘用他们的。这个公司的本部在北京,承包了卡夫饼干的一些宣传策划工作。该公司在上海有分部,但在宁波没有办事机构,只有一个名叫易博的联络人。而学生们在不知道易博与卡夫公司有何关系,在没有看到招工文件、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贸然参加招工,说明了学生们在这方面社会经验的缺乏。竺灵英表示,这种情况在学生勤工俭学的经历中较为普遍,而由此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也并不鲜见。
据媒体报道,大学生勤工俭学不仅经常遭遇欠薪,有时甚至发生人身伤害后都维权无门。2007年8月,湖北工业大学学生金喜亮利用假期时间勤工俭学,不慎从5米高的屋顶摔下死亡,事隔大半个月后仍然没有人为此事负责,而包工头只付了部分医疗费。
庆幸的是,这次在宁波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108名女大学生打工所在企业、卡夫食品公司宁波办事处的负责人表示,经向总公司汇报,同意尽快支付工钱。随后,他们派来了2名员工,来到宁波法律援助中心,向20余名闻讯赶来的同学当场支付了拖欠多日的工资,并答应根据学生们提供的清单,再向其他同学逐一兑现工钱。
专家认为,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108名女大学生打工欠薪事件,暴露出勤工俭学方面的诸多法律盲点。”宁波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勤工俭学应属于打工范畴,不同于实习。打工是个人行为,而实习一般是有组织的;打工要支付报酬,而实习作为学习实际操作经验,实习单位不一定要支付实习生报酬。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校学生不属于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校学生打工不是就业行为,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竺灵英说:“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如果用工单位不给报酬,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签订劳动协议很重要。”她认为,除了学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外,建议学校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对学生进行打工实践的培训,如在法学院设立课外讲堂,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等。
宁波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史处长建议,学生在勤工俭学时,首先应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其次一定要跟对方签订劳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这些协议可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利证据。
专家还建议,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专项规定,规范学生勤工俭学的最低工资、劳动时间等内容,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勤工俭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完) (记者 郑黎 胡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