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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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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不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
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由于公司没有为这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替这名员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这么做可以吗?
【回复】
工伤认定是工伤员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请的,职工可在一年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通过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发现,是否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取决于是否发生工伤事件,而不取决于公司是否为员工办理过工伤保险。是否办理过工伤保险决定的是员工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建议贵公司替这名员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员工不是“大熊猫”
【问题】
我公司生产部员工某某,在3个月前发生工伤,右手手指受伤,经住院治疗基本康复,但手指中的钢钉还未拔除,已做工伤认定,但还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医生为其开具的病假条上建议进行适当的工种工作。公司为其重新安排工作,任职生产安全员,不需要再进行体力劳动。公司已电话通知其多次要求来上班,但都被其以上班不利养伤为由拒绝,但实际上,他在家里帮妻子打理自家诊所,对于这种情况公司该如何处理?
【回复】
这是一个关于工伤员工违纪该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实践中,我们好多用人单位都对此存在误区,错误地认为工伤员工如同国宝大熊猫,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养着。
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公司是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仔细研读我们会发现:首先,工伤员工必须“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规定,也就是工伤员工经伤残等级鉴定至少是十级以上,方可适用该条款;其次,这类员工,即使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也仅仅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受到保护,对于出现该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时,是不受保护的。
因此,可以确定,当工伤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时,公司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贵公司现在碰到的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在医疗机构建议的休养期满以后,员工要想继续休息,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明,要么请病假,要么请事假。若既不请假,又拒绝上班的,则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为旷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公司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辞退处理。
麻烦的工伤认定
【问题】
我公司存在一个特殊情形,即公司生产区与宿舍区紧邻,同属一个厂区。近期,我公司一名生产操作工在非工作时间被公司的叉车给撞了,那么,请问这种情况的员工是否属于工伤,我公司该如何处理此事?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看具体情形方可确定。
就贵公司这种情形,还是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是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受伤,那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人身侵权处理,单位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但在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或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这起事故,则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其申报工伤认定,给予该员工工伤待遇。
因此,贵公司应当先行搜集有关证据,搞清到底是什么情形,再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当然,由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有一个月的时间限制,所以贵公司也可以将有关材料搜集好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工商认定的申请,由工伤认定部门确认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