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解答
民航“竞业禁止”行规遭法院驳回
焦点1:郑志宏与云南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东航云南分公司、郑志宏是否具有约束?
郑志宏认为,1997年他是和云南航空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东航云南分公司和云南航空公司并无法律上的联系,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东航云南分公司无权主张他在原公司工作产生的培训费。
法院认定:云南航空公司变更后,郑志宏隶属于原公司的人事关系也随东航分公司的设立而转入分公司,东航分公司为郑志宏与云南航空公司《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的继受者,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郑志宏有约束力。
焦点2:郑志宏在担任副驾驶时算不算在培训?
东航云南分公司认为,只有正驾驶可以独立操作,副驾驶一般是在做记录和突发应急的工作,这段时间也是他逐步向独立操作靠近的学习期。
法院认定: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此项规定已明确了东航将带飞视为训练的观点不成立。
焦点3:郑志宏是否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东航云南分公司要求,郑志宏与公司解除合同后,应承担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的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中无竞业禁止的约定,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无据。
焦点4:解除合同后,东航云南分公司是否该为郑志宏办理各种档案关系转移?
郑志宏要求东航公司将其相关材料转移到人才市场和社会保障局。而东航云南分公司认为,无法对其档案实施移交。
法院认定:东航云南分公司应该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而郑志宏所从事的航空运输业是特殊行业,故郑志宏的技术档案、驾驶执照应交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