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频道 > 新闻 > 正文
2026 06/19 18:14:34
来源:新华网

昆明晋宁区检察院:精准履职监督 厘清彩礼返还尺度

字体:

  近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护民生·‘典’亮春城”主题宣传活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发布一批民事检察典型案例。一起由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宁检察院”)监督纠错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凭借清晰的法律适用、鲜明的社会导向成为典型范例,引发关注。

  婚约生变 双方对簿公堂

  朱某某与蒋某于2023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按照当地农村风俗订立婚约。为筹备婚事,朱某某向蒋某支付现金彩礼60000元,同时赠送价值37534元的“三金”首饰。同年3月,二人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处仅三个月,双方便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蒋某搬回娘家,两人终止共同生活,且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4年2月,朱某某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彩礼、“三金”及相关费用。蒋某随即提出反诉,主张对方返还礼金、改口费等共计近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返还彩礼25000元,同时驳回了双方其余诉讼请求。朱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案件存在裁判不公问题,以对方涉嫌骗婚为由,向晋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细致核查 精准指出原审裁判问题

  晋宁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全面梳理卷宗材料、核对证据链条,细致核查案件细节,最终认定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当之处。

  一方面,针对“三金”财物的认定问题,朱某某已提交首饰购买单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为缔结婚姻交付“三金”的事实;而蒋某辩称并未带走首饰,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将全部举证责任归于朱某某,举证分配有失公允。

  另一方面,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裁量,朱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60000元彩礼已足额交付,蒋某也在订婚当日将该笔钱款存入银行。原审法院未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直接大幅缩减彩礼返还金额,未严格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彩礼使用情况、嫁妆置办以及纠纷过错等关键因素,裁判方式较为机械。

  厘清全部事实与法律争议后,2024年9月19日,晋宁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出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本案彩礼返还比例重新审查认定。

  依法改判 法理相融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充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启动再审程序。2024年12月31日,法院结合全案情况作出再审判决:综合考量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三个多月,且部分钱款用于购置生活用品等实际情况,认定彩礼与“三金”需按比例部分返还。最终判令蒋某折价向朱某某返还共计45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裁判结果,未再提起上诉,蒋某也主动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得以解决。

  以案释法 树立文明婚恋新风尚

  办案检察官张文虎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若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消耗情况、双方过错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返还比例,不能简单“一刀切”裁判。

  本案中,晋宁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纠正原审裁判偏差,守住司法公正底线。案件办理过程中,既坚守法律准绳,又兼顾情理现实,做到法理与情理相融。同时,该案直面当下高额彩礼的社会问题,落实民法典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司法导向,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文明婚恋观念,对整治高价彩礼乱象、推进基层移风易俗、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均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完)(范芳钰 董入榕)

【纠错】 【责任编辑:徐华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