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省级应急救灾资金快速下达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从资金安排条件、安排标准、审批流程、监督管理4个方面优化省级应急救灾资金下达机制,确保资金第一时间下达至灾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明确资金安排条件方面,《通知》以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础,明确对于省级启动Ⅳ(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含重大险情),省级财政通过动支预备费安排省级应急救灾资金;对于未达到省级启动Ⅳ(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灾情、险情可能进一步扩大、衍生、发展,引发更大范围及重大影响趋势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后予以资金补助支持;省委、省政府领导有相关指示批示的,按照相关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在建立资金安排标准方面,将统筹考虑不同自然灾害种类影响情况,以因灾导致人员死亡(失联)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因灾导致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户数、经济损失、派出国家或省级工作组等,作为确定补助标准基础参考因素。本着资金安排额度与自然灾害影响相匹配原则,分类分档设定条件,对于单个州(市)明确14个补助参考标准,对于单个县(市、区)明确11个补助参考标准,并依据相应条件给予州(市)和县(市、区)省级应急救灾资金补助支持。
在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方面,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化动支预备费下达省级应急救灾资金审批流程,并按照不同省级应急救灾资金安排额度,分类确定上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和方式。建立应急救灾资金下达绿色通道,强化与人民银行协调联动,及时完成库款资金调度,确保救灾资金第一时间下达至灾区。(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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