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出台《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动构建更为完善的科技资金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对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示范引领作用,加速创新要素集聚,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型云南建设。
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细则》指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结果导向、讲求绩效”原则,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在支持方向上,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重大科技任务、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础研究五大领域,赋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为确保引导资金“用在刀刃上”,《实施细则》强调,资金安排要考虑省级部门、州(市)项目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深度衔接、统筹安排。根据项目评审情况,遴选评审得分较高、排名靠前的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择优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促进资金协同高效。
在规范引导资金使用方面,明确须按程序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遴选、公示、立项等流程,主要列支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债务偿还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相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在职责分工方面,《实施细则》细化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州(市)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等多方职责,健全协同推进机制,保障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资金下达等工作有序开展。
此外,为提升引导资金使用质效,《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及结果运用全流程作出要求,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科技政策实施效能,推动资金“精准滴灌”、提质增效。(记者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