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启动202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各不超5个(含组织和个人),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在创新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有关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和为云南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鼓励符合参评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绿色能源、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组织申报条件为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非经营性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个人申报条件包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有强烈的质量意识,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有效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本组织、本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等作出突出贡献,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德失范行为。
已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两个评选周期内,不得重复申报。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评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科学严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差额评选、好中择优的要求开展。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授予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各推荐单位需在9月10日前将审核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名单汇总表、申报材料)报送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联系方式:陈老师 0871-63215562;材料寄送地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1003室;邮编:650228。(记者 董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