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湖两治走向一湖共治
——川滇两省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侧记
泸沽湖 新华社记者 陈欣波 摄
9月23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9月27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两省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同步施行。
充分协商凝聚共识,联合调研深化共识,两次统稿落实共识……川滇两省开展协调立法工作历时7个月有余,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破解一湖两治难题协同立法迫在眉睫
泸沽湖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高原湖泊,位于四川省盐源县与云南省宁蒗县交界处,是长江上游由两省共同管辖、保护的天然湖泊和重要湿地。
守护好泸沽湖的生态环境是川滇两省共同的责任。为了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云南、四川两省分别制定出台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为依法开展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两省一湖两治、一湖分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水质保护标准不统一,保护原则、范围、措施不统一,处罚标准不统一,区域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长期困扰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必要性。
今年3月,川滇两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工作。“多年来,两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泸沽湖保护管理机构之间,围绕共同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开展了各种形式、各种层面的沟通、交流和合作。这是进一步总结、固化、提升两省协同立法经验成果和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共治共享成果的需要。”云南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牵头下,云贵川三省协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取得了有益的效果和经验,为川滇两省此次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分治到合治共享绿色生态红利
目前,泸沽湖由川滇两省共同管辖,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需要两省通力合作,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普法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川滇两省开展协同立法,共同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相关要求,共同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具体行动,同时也是科学保护治理泸沽湖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
“实现由一湖分治走向一湖合治的目标并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在近7个月的时间里,川滇两省扎实推进协同立法工作,工作成绩可圈可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为实现川滇协同立法,两省的条例草案在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上求大同存小异,努力实现最大公约数。协同立法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的现实要求,也要充分考虑两省各自的特色。
今年3月初,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军号率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丽江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到四川省成都市,沟通协商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事宜,得到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通过深入沟通协商凝聚了共识。
4月中旬,在成都协商会议达成的共识的基础上,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军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琳率队的两省立法调研组共同深入四川省盐源县和云南省宁蒗县泸沽湖流域开展联合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以及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对两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就下一步推进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工作进一步深化了共识。
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的原则,两省对湖泊保护条例不断修改完善。6月下旬,两省协同立法工作班子在四川西昌召开集中统稿会议。7月份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后,8月份两省再次对条例进行第二次统稿及修改完善,9月份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川滇两省的协同立法充分遵从流域自然规律,以宏大的生态观引领绿色保护和发展之路,带来的是长远的、可共享的生态红利。
协同立法“三同步”携手迈入护湖共享新时代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长江保护法也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此次川滇两省开展协同立法,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要求,依法推进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合作共治,共同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此次,两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先后顺利审议通过,确保如期实现了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三同步”。
据悉,两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的体例结构保持一致,均设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0章内容。
注重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在协同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积极贯彻落实立法法关于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体现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体现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要求。
“在保持两省条例各自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同时,在基本框架、保护原则、保护区划分、保护措施以及湖泊运行水位、主体水质标准、主要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体现求大同存小异。”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道。(通讯员 余兰 记者 瞿姝宁)